顾律师辛辛苦苦为当事人顾先生代理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历时4年,在最后结案时,却被当事人秘密“解雇”,50万元代理费“泡汤”。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这名“精明”的当事人支付10万元律师费。
2006年7月,顾先生因股权转让纠纷案,聘请顾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协商,律师费按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如顾先生全面胜诉,则应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0万元,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之后,顾律师代理的该案在一审时败诉。
2007年10月,双方又签订合同,顾先生再次委托顾律师参与二审,还是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这回法院改判,顾先生胜诉,但却一直无法执行。
2009年,该案因对方的申请,最高法院裁定由上海高院再审。6月1日,顾先生又一次聘请顾律师代理此案审理,但没有约定多少律师费以及支付方式。6月10日,顾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该案的第一次法庭审理。2010年4月,顾先生在没有通知律师的前提下,向上海高院出具了一份《撤销委托代理人函》,表示其决定撤销顾律师的代理权。
5月6日,在高院的主持下,顾先生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拿到720万元后放弃所有其他权益。8月,顾律师才获悉该案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遂要求顾先生支付律师费,但遭顾先生拒绝。无奈,顾律师只得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首先,《聘请律师合同》的合同目的并未达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自己并未全面胜诉,如果没有诉讼,所得利益超过1000多万元,现在仅取得了720万元;其次,原、被告签订的3份《聘请律师合同》分别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关于再审案件的《聘请律师合同》中对于代理费也未作约定,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被告在没有依据证明原告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解除合同后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最终取得的利益720万元和其一审起诉时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可能获取的利益存在一定差距,但这个最终处理结果是被告自行和他人达成的调解方案,并非是原告基于授权代为作出。
另外双方对于原告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一审、二审、执行及再审的事实并无异议,遂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