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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雄鹰律师受邀参加广西自治区国资委与法治快报社共同举办的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座谈会
时间:2009-4-23   点击数:482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2日在广西自治区国资委与法治快报社共同举办的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座谈会上,110多名来自国资委、司法机关、国家出资企业、法律界的参会人员就新法的立法精神、创新与突破发表学习体会,并就企业实施这部法律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创想律师事务所黄雄鹰律师在座谈会上就”如何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交易”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关联方”的确切含义,肯定了在有偿、公平、获得履行出资人同意的条件下,允许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是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常常遇到如何认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平性问题。为获得“公平”的交易价格,按通常做法,往往采取招投标、中介机构评估参考等方式。但国家出资企业既作为市场的主体,其生产经营就得符合市场规律,在市场竞争激烈、信息商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每一个交易行为一律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事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获得“公平”交易价格,是不现实的。况且,依据《招投标法》,并非所有交易方式都必须按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如关联方是某领域(指某行政区域或某行业)垄断企业时,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性就无法考量了。
    另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关联交易的时限也是一个问题。现实中,常常出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的重大交易,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列明的须经批准同意的关联交易书面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却没有批复,既不明确表示反对,也不表示同意,影响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补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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