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2日在广西自治区国资委与法治快报社共同举办的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座谈会上,110多名来自国资委、司法机关、国家出资企业、法律界的参会人员就新法的立法精神、创新与突破发表学习体会,并就企业实施这部法律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创想律师事务所黄雄鹰律师在座谈会上就”如何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交易”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关联方”的确切含义,肯定了在有偿、公平、获得履行出资人同意的条件下,允许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是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常常遇到如何认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平性问题。为获得“公平”的交易价格,按通常做法,往往采取招投标、中介机构评估参考等方式。但国家出资企业既作为市场的主体,其生产经营就得符合市场规律,在市场竞争激烈、信息商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每一个交易行为一律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事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获得“公平”交易价格,是不现实的。况且,依据《招投标法》,并非所有交易方式都必须按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如关联方是某领域(指某行政区域或某行业)垄断企业时,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性就无法考量了。
另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关联交易的时限也是一个问题。现实中,常常出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的重大交易,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列明的须经批准同意的关联交易书面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却没有批复,既不明确表示反对,也不表示同意,影响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补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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