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想律师事务所 秦鋆律师参与点评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曾经在南宁市彩印厂工作过的杜女士等7人遭遇了一件怪事:他们10年前响应企业改制入股,如今手里还拿着股权证,企业却称自己是集体企业,不承认他们是股东。3月14日上午,7人与“老东家”对簿公堂,索要股东权利。
企业改制
职工入股后因故离去
当事人之一杜女士告诉记者,他们7人都曾经是南宁市彩印厂的职工。1997年,彩印厂按照南宁市相关政策进行改制。厂里召开了全体职工改制大会,制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并获得了南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100多名职工见上级批文已下,便放心地参加了改制入股。杜女士称,当时她本人投资了1000元,第二天,厂里给她签发了股权证,上面写明她持有的股份为1000股,另外还有按工龄等条件量化配置给她的量化股1250股,两项加起来共2250股。其他职工也分别按照个人的购买能力,购买了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股份。
杜女士说,2002年4月,由于多种原因,她与彩印厂解除了劳动关系。走的时候,她要求退还股本。但厂里说,按法律规定,入股后是不能退股的。此后两年,其他6人也相继离开了彩印厂。
厂被兼并
持股人讨要股东权利
2004年9月,南宁市彩印厂被广西金地科技有限公司兼并。杜女士等人辗转听说,彩印厂已将当年的股本全额退还给了持有股权证的在册职工,并且每名职工还按照工龄得到了每年700元的分红。他们立刻拿着股权证找到厂里,要求按股东权利享受同等待遇。厂方却说,该厂改制后从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过,因此不算股份制企业,他们也不是股东,要退只能退回股本。
“入股是投资,又不是借钱,怎么能只退回本金呢?”杜女士等人非常想不通。当年11月,他们向彩印厂的主管部门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打了报告,要求帮忙确认他们的股东身份,但半年多未有结果。此后经过多番努力,他们始终没有得到厂方及有关部门的明确处理意见。其间,彩印厂利用他们在职时留下的身份证资料,为他们开了账户,将他们7人的股本打入了存折。
今年1月,杜女士等7人将南宁市彩印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股东身份,并要求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争辩焦点
企业到底是不是股份制
3月14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彩印厂一方只有代理人出庭。该代理人说,1997年下半年,彩印厂按照南宁市有关部门的安排,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该厂为改制做了各种筹备工作,其中包括吸收职工入股。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改制条件不具备,该厂未能改制成功,吸收职工入股的筹备也随之失去了意义。从2001年1月起,彩印厂先向职工退还了10%的筹办入股资金,杜女士等人也分别签领。随后,彩印厂又将剩余的入股资金分别打到了职工的个人存折。因此,彩印厂已没有杜女士等7人任何入股资金,7人不是彩印厂的股东,不享受股东的权利。
彩印厂的代理人还说,至于股权证上的量化股,那也是集体企业改制后才可以量化给职工个人的,彩印厂改制没有完成,不存在量化股的问题。此外,股权证应该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后才签发的,彩印厂只做了改制筹备,从未到工商部门注册,因此杜女士等人所持的股权证是无效的,其发放的方式不合法。
“企业按照股份合作制章程运行了那么多年,怎么能说不是股份制呢?”杜女士等人对此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彩印厂改制是经过南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没有去工商部门登记更改是企业负责人自己的错误,不能因此就否定他们的股东身份。杜女士等7人还称,2001年厂里按入股额10%发钱时,并没有说明是退还股本。事实上,自从1997年改制后,厂里每年都按照入股额的10%给职工发放年终奖。他们的代理人创想律师事务所秦鋆律师则称,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入股后,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企业自行退还股东股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来自《广西新闻网》 |